广州律协公司委“清算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探析”讲座在经纶君厚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21-08-02

2021年7月30日下午,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委”)主办、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经纶君厚所”)承办的公司委2021年7月 “清算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探析”专题讲座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公司委贾远鸿副主任委员。公司委主任苏文卿、秘书长金豪、公司委委员及经纶君厚所的律师同行共3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此次活动还通过“律兴”APP同步向全市律师进行网上直播。


贾远鸿律师作开场致辞,对到场的各位嘉宾、委员和律师同仁表示热烈欢迎,希望大家能够多交流、多沟通、多学习。


(公司委副主任贾远鸿律师作开场致辞)


随后,贾远鸿律师正式开始了本次的专题讲座。


(主讲人贾远鸿律师进行主题发言)


贾远鸿律师首先从案例入手,针对该案例中不同层级人民法院对股东清算责任纠纷中债权人诉讼时效存在的不同意见引出了本次专题讲座的主题。然后,贾远鸿律师从大数据分析切入,针对2016年至2020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纠纷”、“清算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等不同的案由进行了递进式的分析,阐述了清算责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快速递增的态势,对该类纠纷特别是其中的诉讼时效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同时,贾远鸿律师针对上述北、上、广、深法院在裁判中对诉讼时效认定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并对每种情形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说明。在接下来的环节,贾远鸿律师结合前述对大数据的分析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对专题讲座一开始提出的案例进行了详细地分析、探讨,并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算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认定相关的三个典型案例,进一步论证贾远鸿律师的观点。


最后,贾远鸿律师对本次专题讲座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如何确定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应当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为起点,而“无法进行清算之日”也包含了几种不同的情形,如“公司股东或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或清算义务人无法联系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股东或清算义务人虽组成清算组,但长期清算未果”等情形,每种情形都需要针对性的分析、举证,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无法进行清算”的证明条件,最终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贾远鸿律师的专题讲座结束后,公司委秘书长金豪律师以及主任苏文卿律师分别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及总结发言,金豪秘书长认为本次专题讲座,通过清算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这一小切入口,结合大数据论证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这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律师实务工作很有启发。苏文卿主任对本次专题讲座也同样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通过本次专题讲座,可以引发律师同仁深入思考,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在清算责任纠纷案中如何进一步拓宽业务领域的问题。


(公司委秘书长金豪对本次专题讲座进行点评)


活动结束之际,苏文卿主任代表公司委向贾远鸿律师赠送了讲座纪念礼品。


(公司委主任苏文卿向主讲人贾远鸿律师赠送了纪念礼品)


本次专题讲座加深了我市律师对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中诉讼时效如何认定的理解和把握,与会律师结合自己的实践积极参与讨论,踊跃提问和发言,气氛热烈。活动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