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新冠疫情下人资合规管理热点及难点问题的最新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9

新冠疫情下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的热点及难点问题解析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欧阳锋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及各省先后出台了延长春节假期、迟延复工等防控措施。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卫生健康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先后颁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等文件,广东省人社厅先后发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等文件,本次疫情也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休息休假、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工伤认定等方面也产生了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从事律师职业前曾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近十年,期望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最新政策文件以及自身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及劳动法律实务的经验,对新冠疫情下广东企业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的热点及难点问题作出解析,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意见。

一、 休息休假

(一)20201月3120202月2日的3天春节延长假期属于什么性质?企业可否要求职工以年休假抵扣该3天延长假期?

意见:延长的3天假期属于临时性的特殊假期,企业不得要求职工以年休假抵扣该3天假期。

理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春节假期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根据上述规定,春节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调休时间两部分,其中,法定节假日为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为调休时间。此外,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因此,2020年春节延长的3天假期(1月31日、2月1日原属工作日,2月2日原为休息日)既不是法定节假日,也不是普通休息日,应属临时性特殊假期,企业不得要求职工以年休假抵扣。

2020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一条明确规定,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按照原工资计发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并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二)企业可否要求职工以年休假抵扣202023日至2月9日期间广东省规定的迟延复工时间?

意见: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以年休假抵扣上述迟延复工时间。

理由:虽然《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三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的原意应是针20202月10日后职工仍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情形。此外, 上述广东省规定的迟延复工时间本质上仍属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停产、停工。因此,笔者认为不能要求职工以年休假抵扣上述迟延复工时间,企业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如企业拟以年休假抵扣上述迟延复工时间,建议企业与职工协商并取得职工同意。

2020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二条明确规定, 2月3日至9日广东省规定的的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三)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在20202月10日复产,2月10日至企业实际复产期间能否要求职工以年休假抵扣、补休、调休的方式进行处理?

意见:有争议,但笔者倾向于认为可以。最安全的做法是双方协商一致。

理由:《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三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2020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六条规定,2月9日之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能否有权单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存在一定争议,但考虑到企业经营自主权,以及司法实践中企业还是具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主动权,笔者倾向于认为企业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抵扣上述迟延复工时间。

同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因此,笔者认为,通过补休、调休的方式对上述迟延复工时间进行处理是可行的。

此外,鉴于20202月10日后的迟延复工与2020年23日至2月9日期间广东省要求的强制性迟延复工性质不同,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考虑,建议企业与职工进行协商,对采取年休假抵扣、补休、调休等进行处理的方式取得一致意见。

二、合同履行

(一)企业能否要求职工如实说明与新冠相关的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意见:可以。职工应当如实向企业报告相关信息。

理由:《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鉴于该类信息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企业有权向职工了解,职工应如实说明,但企业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二)广东省政府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202023日至2月9日期间能否要求职工居家办公?

意见:可以。

理由:《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020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二条明确规定,2月3日至9日广东省要求的延迟复工期间,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三)因疫情防控,企业在20202月10后仍推迟复工或职工因政府隔离措施无法返回复工期间,如何处理?

意见:可要求职工利用互联网居家办公,或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进行抵扣。如长时间不能复工,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停产、停工规定处理。

理由:《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020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其中第六条规定与上述内容类似。

(四) 职工能否以企业防疫措施不符合复工条件要求为由拒绝上班?

意见: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原则上职工可以拒绝。

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因此,如果企业没有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要求的复工条件采取防疫措施,导致工作场所存在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重大隐患,职工可以拒绝上班。

(五)企业在20202月10日后复产,但是职工不愿复工怎么办?

意见:对于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复工的职工,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不能以旷工处理。非前述特殊情形的职工,在企业已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提供了必要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仍不愿复工的,可按旷工处理。

理由:《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因此,企业复产后,在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形下,非前述特殊情形的职工仍不愿复工的,经劝导无效后,可按旷工处理。

2020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在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返岗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返岗复工,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工资支付

(一)标准工时制职工,2020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以及2月10日后如何支付工资?

意见: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职工的工资支付原则如下表:

1月24日

(除夕)

调休放假

由1月19日上班调休而来。如1月24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1月25日27日

(正月初一到初三)

法定休假日

如安排职工工作的,不能安排补休,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1月28日30日

(正月初四到初六)

调休放假

如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1月31日2月2日(正月初七到初九)

国家廷长春节假期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月3日9日

(正月初十到十六)

广东省延迟复工期间

1、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应支付正常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月10日之后

(正月十七后)

政府紧急措施解除并复工后

1、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2、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依法向职工支付生活费。

理由:《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意见:应支付加班工资。

理由:《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则要看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工资。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

意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暂无法律依据。

理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资。此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意见:应向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理由:《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此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因此,在上述期间,无论企业是否复工,只要职工出现上述情形,企业应向该等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企业可要求该等职工出示相关医疗或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

2020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如职工的薪酬项目中包含奖金,企业在其隔离期间是否可以不发放?

意见:争议极大。奖金严格意义上也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部分,但笔者还是倾向于认为与实际工作成果的具体数量及质量挂钩而浮动发放、且企业制订了客观考核制度的奖金,该类奖金可以不发放,但企业应保证职工隔离期间的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理由:《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是,前述隔离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不等于职工实质上提供了劳动并产生了具体工作成果,如果要求企业在职工该种“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下发放与具体工作成果挂钩的奖金,没有事实依据。其次,上述隔离期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与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在形成原因的本质上也不一样,两者不具有可比性。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与实际工作成果的具体数量及质量挂钩而浮动发放、且企业制订了客观考核制度的奖金,该类奖金可以不发放,但企业应保证职工隔离期间的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企业没有制订客观考核制度,或者虽有制度但形同虚设,每月固定发放奖金,则该类奖金在职工隔离期间也是应该发放的。

(六)每月发放的交通补贴、餐贴,在职工隔离期间是否可以不发放?

意见:有争议。但笔者意见倾向于可以不发放与实际出勤挂钩的交通补贴、餐贴。

理由:符合《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的隔离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此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及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但是,前述隔离期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不等同于职工实质上到企业所在地提供了劳动,如果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交通补贴、餐贴与职工的实际出勤挂钩,则笔者认为隔离期间应无需支付该等补贴。当然,如企业规章制度并无该等补贴与职工实际出勤挂钩,该等补贴无论职工是否实际出勤都会向其支付,则该等补贴应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一部分,隔离期间也应一并发放。

(七)新冠肺炎患者确诊后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意见: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表:

政策依据

工龄

司龄

医疗期限

计算周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10年

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10年

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10年

9个月

15个月

10年-15年

12个月

18个月

15年-20年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理由:《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

(八)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意见:不应计入医疗期。

理由:《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该款规定并没有把隔离期计入医疗期。此外,20201月30日,广东人社发布《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回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该回复也没有把隔离期计入医疗期。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及广东省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确诊前的隔离期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九)新冠肺炎患者确诊后的病假工资如何发放?

意见: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病假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的,按企业规定执行。

理由:《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向职工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职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关于病假工资的法定标准,深圳市职工执行《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内其他地区的职工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2020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十)不受广东省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202023日至2月9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

意见:2020年2月3日至7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正常向职工支付工资;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如不能安排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第一条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20201月30日,广东人社发布《官方回应!春节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这样算!》回复,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020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十一)广东省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202023日至2月9日迟延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如何发放工资?

意见:企业在2020年2月3日至7日期间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正常向职工支付工资。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居家办公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理由:居家办公也是办公,只要职工按照企业的要求提供了劳动,企业就应该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

20202月28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第二条明确规定,2月3日至9日广东省要求的延迟复工期间,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二)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在20202月10日复产,如何向职工支付2月10日至企业复产前的工资?

意见: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五条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上述期间本质上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停产、停工,企业应当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但是,鉴于上述迟延复工期间与2020年23日至2月9日广东省的强制性迟延复工期间性质不同,企业可与职工协商采取年休假抵扣、补休、调休等方式进行妥善处理。

(十三)企业复工后,职工自我隔离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意见:非因符合规定的医学隔离或政府政策性隔离,建议企业与职工协商以年休假等假期抵扣,或要求职工办理请事假手续、事假期间无需发放工资。

理由:目前,各地对于隔离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医学隔离或政府政策性隔离的情形:1)有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2)和疫情相关因素有接触史的,例如接触过来自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的人员;和确诊、疑似病例同坐公共交通的;身边出现过确诊或疑似病人的;3)本身出现病状被列为疑似或确诊的;4)与重点疫情地区无关的跨省市移动人员,当地政府要求隔离。

如符合上述医学隔离或政府政策性隔离的情形,企业应当允许职工自行隔离,并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但如职工不符合上述需要隔离的情形,只是出于担心而自行隔离的,建议企业与职工协商以年休假等假期抵扣,或要求职工办理请事假的手续,事假期间无需发放工资。

(十四)企业要求不符合医学隔离或政府政策性隔离要求的职工,在复工前居家隔离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意见:如职工未感染、不属于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者、且根据当地管理措施不属于需要隔离观察的,如企业要求该等职工居家隔离后方可复工的,隔离期间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停产、停工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

理由:该种情形已经超出医学隔离或政府政策性隔离要求的范围,本质上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工,企业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支付工资。

四、合同解除及终止

(一)对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采取其他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意见: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此类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如该类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采取其他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限内到期的,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意见:不能。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止。

理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第一条规定,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用工单位能否将处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采取其他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劳务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意见:不能退回。

理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上述处于特定时期的被派遣职工不符合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此外,《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三)款也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五、 工伤认定

(一)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意见:属于工伤。

理由:《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意见:广东企业的非医护人员职工被派往疫区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认定工伤;广东企业的非医护人员职工在疫区之外的区域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目前争议极大。

理由:《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因此,根据该规定,如广东企业的非医护人员职工被派往疫区工作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认定工伤。

20202月6日,广东省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依法抗疫,人人有责!市民应知的十个法律责任》回复,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20202月21日,国家人社部发布《复工复产中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解答》回复,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及广东省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广东企业的非医护人员职工在疫区之外的区域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目前尚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从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与工作内容的因果关系来分析,将非医护人员的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更为符合国家对工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本意,也更为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欧阳锋律师简介: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先后在中国石化、恒大集团人力资源部担任中高级管理职位,从事企业管理实务及法律实务逾二十年。执业专注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人力资源常年法律顾问、企业并购、公司法、房地产法、教育法、安全生产法以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

社会职务

1、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员

2、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3、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4、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专家库专家

5、广州市调解专家库专家

6、广州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7、广州市天河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8、广州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副团长

社会荣誉

1、2018-2019年度广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广东省律师协会)

2、2014-2018年度十佳“广东省企业维权优秀法律顾问”(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3、2017、2018年度广州市职工“金牌贴心人”称号(广州市总工会)

4、2018年度“社会责任贡献”(广州市律师协会)

5、2016、2017年度“理论成果奖”(广州市律师协会)

6、2010、2013、2017、2018年度“维护社会稳定奖”(广州市律师协会)

7、2012年度“业务成果奖”(广州市律师协会)

联系方式:13380001836   oyf@gdjunhou.com